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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境外主体购房需交预售合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6日11:19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北京9月6日消息(记者边琪 实习记者卢岳)国家外汇管理局、建设部日前发布了《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范了境外购房主体购买境内商品房的外汇管理。

  据了解,《通知》规定境外主体办理购房结汇时,应提交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文件等相关材料,结汇资金直接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人民币账户,
所购房产转让取得的人民币资金须经审核后方可购汇汇出。《通知》对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市场准入、开发经营等所涉及的外汇管理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凡外商投资房地产公司未全部缴付注册资本金、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开发项目资本金未达到项目投资总额35%的,不得借用外债;境外主体并购或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未能以自有资金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款的,不予办理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内的资金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和经营。

  据介绍,《通知》还要求加强对境内商品房交易外汇收支及汇兑的统计监测。要求各外汇指定银行、外汇分局及时汇总上报境外主体购买境内商品房有关外汇收支和汇兑的统计信息。房地产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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