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境外主体购房需交预售合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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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6日11:19 中国广播网 | |||||||||
中广网北京9月6日消息(记者边琪 实习记者卢岳)国家外汇管理局、建设部日前发布了《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范了境外购房主体购买境内商品房的外汇管理。 据了解,《通知》规定境外主体办理购房结汇时,应提交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文件等相关材料,结汇资金直接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人民币账户,
据介绍,《通知》还要求加强对境内商品房交易外汇收支及汇兑的统计监测。要求各外汇指定银行、外汇分局及时汇总上报境外主体购买境内商品房有关外汇收支和汇兑的统计信息。房地产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