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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芙蓉区委原副书记刘强一审被判15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6日14:40 北京晚报

  

长沙市芙蓉区委原副书记刘强一审被判15年

  刘强受审(图)

  本报长沙讯昨日下午近6时,主审法官敲响代表法律尊严的棒槌,一审判决长沙市芙蓉区委原副书记刘强案:因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罪并罚,刘强被判处有期徒刑
15年。这是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第3次审理此案。下午3时40分,刘强被法警带到1号审判庭,随后开庭。

  主审法官宣读了判决书的内容,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刘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人民币;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两万元人民币;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2万元人民币。

  法院还同时判决追缴刘强贪污所得10.6万元人民币,发还被害单位,追缴受贿所得

  人民币约138万余元、港币21万余元、美元4000元。来源不明款人民币191万余元、港元35500元、美元3万余元、欧元8900元,非法所得港元18892.49元,上缴国库。D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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