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机构用水按居民用水收费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7日00:36 西部商报 | |||||||||
本报记者 王茗 为您报道昨日,记者从兰州市民政局获悉,根据民政部出台的《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的意见》,兰州市民政局协调有关七部门对社会力量兴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在用水、就业、入学等方面给予了多种优惠政策。 用水:按民用生活用水收
兰州市建委协调市自来水公司和物价局对社会福利机构的用水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收费,凡在兰州市城市供水管网内的社会福利机构均按居民生活用水收费。 入学:免收杂费书本费 兰州市就业局协调城关区劳动和保障局对兰州市儿童福利院现有待业和三年内毕业生逐步安排免费培训和介绍工作。兰州市教育局对于市属中小学生属义务教育阶段的30名学生的杂费、课本费、住宿费已全免。对非义务教育阶段高中、中专学生,积极协调学校减免学杂费、书本费。 通信:装电话仅收手续费 电信局对社会福利机构可以给予新装固定电话免收工料费200元,仅收取手续费8元;新装固定电话预交48元,赠送来电显示电话机一部,并免收一年来电显示费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