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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保证金”难保分飞鸳鸯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7日00:56 西部商报

  本报记者 康慧 为您报道 女方为了保证男友和她之间的婚约,结婚前要求男方交纳“婚姻保证金”,并私下签订了相关协议。然而,婚后不久男方提出离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女方返还其婚前交给女方的“婚姻保证金”。昨日,法院判令女方在30日内退还“婚姻保证金”。

  为保婚姻

  男方交纳“婚姻保证金”

  2001年,王华和刘丽同在兰州打工时相识,双方确立了恋爱关系。半年后,王华去南方打工。在打工期间,王华认识了另一个女孩李某后,中断了与刘丽的恋爱关系。

  2002年初,王华回到家乡后又与刘丽恢复了恋爱关系。在双方定婚后,王华决定再次出外打工,年底与刘丽结婚。刘丽提出要王华拿出1万元钱作为“结婚保证金”,王华将仅有的3000元钱交给了刘丽,并立下协议:“王华保证一定与刘丽结婚,婚后永不决裂,如果王华反悔,刘丽则不退还保证金,如果刘丽反悔,则退还王华6000元”。

  提出离婚

  要求返还保证金

  2003年初,王华和刘丽在当地办理了结婚手续。婚后,王华要求刘丽退还3000元“婚姻保证金”,刘丽没有答应,只给王华打了一张收条。婚后不久,因为两人性格不合开始争吵不休,后来发展到分居。

  2005年11月,王华向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他和刘丽之间的婚姻关系,并要求法院判令刘丽退还自己婚前交付刘丽的保证金3000元。

  协议无效

  退还保证金

  近日,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审理过程中,刘丽认为当初签订保证协议是王华自愿的,并非自己强迫,她只同意离婚但拒绝退还保证金。

  昨日,记者获悉,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解除了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并判令刘丽在30日内退还王华交给其的保证金3000元。

  (文中人名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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