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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大力推进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实施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7日02:01 燕赵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许静)省级骨干教师要到农村带“徒弟”,城市市区每年应安排2%左右的城市学校教师下乡支教———记者昨日获悉,我省新近出台《关于大力推进城镇中小学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规定教师的评优、评奖、评职称将与支教工作紧密相关。

  《实施意见》旨在推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优化教师资源配置、解决农村师资力量
薄弱问题和提高农村教育质量。

  ■优秀教师要支教农村

  《实施意见》做出以下规定:

  省级骨干教师对口支援。河北省骨干教师及其所在学校对口支援本市的农村县(市、区)中小学校教育,由省级骨干教师所在学校与农村县(市、区)中小学校签订对口支援协议。每位省级骨干教师要与若干名农村学校中青年骨干教师建立师徒关系。

  特级教师巡回讲学。各市教育局每年遴选组织“特级教师讲学团”到本市农村县(市、区)中小学校巡回讲学,送教下乡。

  县(市、区)内城镇教师定期支教。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辖区内城镇中小学教师到农村中小学支教,服务期为一年。每年选派教师比例应占城镇中小学校教师总数的5%左右。

  各设区市跨区域支教。各设区市城市市区对口支援县(市)农村教育,其方式以全职支教为主,兼职支教为辅。全职支教工作期限为一学年,重点安排具有中级职称的城市中小学教师参加。城市市区每年应安排2%左右的城市学校教师参加支教工作。

  ■优惠政策和保障措施

  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城镇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教师职务,应有在乡村中小学任教一年以上经历。对在支教工作中表现优秀、愿调入农村学校工作或服务期满继续支教三年以上的教师,可低职高聘或优先评职称。

  我省各地将统一建立《城镇中小学教师支援农村教育登记卡》,如实记载支教教师的师德和履行岗位职责情况,经派出单位和县(市、区)教育局签署意见后存入本人档案。

  据介绍,中小学各类支教教师在支教服务期间,人事关系和在原单位的身份不变,工资、福利待遇和发放渠道不变,各学校不得以支教为由影响支教教师的年度考核和聘用关系。

  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对组织管理不力、工作任务不落实的学校,取消其评选教育先进单位、示范学校或先进学校的资格。不服从支教安排或不认真履行支教职责、在支教工作考核中不合格的教师,不能晋升高一级教师职务,不得评为特级教师,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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