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采矿权价款收入将按比例分成 80%归地方所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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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7日02:04 新京报 | |||||||||
本报讯 (记者 蒋彦鑫) 国土资源部昨日消息,根据日前发布的《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自9月1日起,我国首次明确划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中央与地方的分成比例。而省、市、县分成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通知》指出,自2006年9月1日起,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按固定比例进行分成,其中20%归中央所有,80%归地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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