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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落榜生索赔复读费被驳回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7日02:25 重庆晨报

  该考生高考前出车祸受伤,怪罪学校组织不力致其落榜,索赔复读费和精神损失费被法院驳回

  本报讯(记者文创杨野通讯员许世雄)一高中理科生今年高考前被车撞成右肘擦伤,经简单处理后参加了高考,但名落孙山。该考生认为,因为学校组织不力致其受伤影响了考试,因此向学校和肇事司机索赔复读费和精神损失费等共计9050元。日前,巫山县法院一
审驳回该考生的诉讼请求。

  考前右手被撞伤

  今年6月7日下午,在巫山中学初中部门口,巫山县大昌中学高三理科班的学生张某准备坐学校为高考生准备的客运车。因忘记带文具,张横穿公路准备回宾馆去取,结果被詹某驾驶的摩托车撞伤。

  张某右肘后侧擦伤,无骨折。经过简单处理后,詹与大昌中学老师一起将张送往考场参加了考试。

  7月底,高考成绩出来了,张某考了235分,名落孙山。而今年高考普通理科高职(专科)二段的最低控制分数线为333分。

  张认为遇车祸受伤后,严重影响了考试。他将这一切归咎于大昌中学在事发当时,没有安排工作人员指挥学生有序乘车。

  因此,张将詹某和大昌中学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复读费8000元、精神损失1000元及50元的交通费,共计9050元。

  状告学校被驳回

  大昌中学向法庭提交了在高考前夕,张某在学校组织的两次诊断性考试及两次月考中的成绩单。张某4次的考试成绩分别为309分、289分、261分和269分。

  大昌中学据此认为,张的高考成绩与平时成绩没有很大差距,说明交通事故造成其轻微擦伤并没有影响到他高考的正常发挥,车祸并不是造成他高考落榜的原因。

  该中学称,高考期间,学校专门安排了老师对学生进行看护,况且张已满18岁,应具有安全意识,具备自我防范的能力。

  法院审理后认为,高考前有老师在现场维持秩,且张某的高考成绩与其高考前夕两次诊断性考试及两次月考成绩相比较,起伏不大,属于正常发挥,说明张某高考失败与出车祸无直接关系。

  肇事司机詹某和大昌中学在车祸后,积极主动将其送到医院救治,并随即将其送往考场考试,詹某也积极主动支付了医药费及张某家人住宿、伙食等费用,已尽到义务。索赔复读费和精神损失费无法律依据。

  法院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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