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没能举证买卖合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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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7日02:54 海峡都市报 | |||||||||
N栏目主持 张林 林哲森 主持人:丈夫乘着妻子到外地工作之机,将结婚前所购买的房子卖了。妻子得知此事后,认为丈夫是想转移财产,就将丈夫和买主告上了法庭(详见本报9月5日)。买主购房是和丈夫串通恶意购买还是不知情善意取得?读者各抒己见,提出了许多很好的观点。
读者观点: 网友“歪瓜咧枣”认为:我国民事诉讼讲究“谁主张谁举证”,妻子刘畅没能举证丈夫和买主是恶意串通。即使丈夫真是要转移财产,但他运用法律手段,从法律层面来说是没有瑕疵的。这样,买主购房当然就是善意取得了。至于夫妻之间是否存在私自处分婚姻期间的共同财产的问题,这与买主合法取得该房子所有权没有关系。 鼓楼区顾先生认为:既然产权证是在夫妻二人结婚之后领的,就应该认定该房屋为夫妻共同所有。虽然产权证上只有丈夫胡世铭的名字,但没经妻子同意,丈夫就不能私自将房子卖了。法院应认定胡世铭与买主陈明之间签订的合同无效。 法官说法: 由于房产证上登记的是丈夫胡世铭的名字,作为买房者,陈明有理由信赖产权证上所登记的内容,相信胡世铭有权出售这套房子。陈明作为善意第三人,与胡世铭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属合法有效的合同。妻子刘畅称丈夫与买主陈明串通没有事实依据,因此法院驳回了刘畅的上诉。 主持人: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像房屋这样的不动产采取强制登记制度,产权证可以证明屋主对房屋享有所有权。在这个案子中,还有一个关键点就是陈明是否为“善意第三人”,依法律规定,判断陈明是善意还是恶意,可以简单地通过一点来说明:陈明通过了二手房中介这样的公开市场,购买房屋,并支付了合理购房款,就可以推定他为善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