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状告开发商诉讼被驳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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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7日02:54 海峡都市报 | |||||||||
N本报记者 张林 通讯员 林哲森 本报讯 业主房子拿到手后,发现层高没有达到合同上规定的高度,于是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开发商退还部分购房款,但又不同意聘请专业鉴定机构来测量层高。最终,法院以证据不足,驳回了业主的上诉。
2004年3月,福州台江区的王宏(化名)看中了鳌兴路的一套商品房,并同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等他拿到房门钥匙测量后发现,层高并没有合同约定的2.7米高。这下王宏急了,找来商品房相关的设计图纸,通过计算他发现,处于露台下的一楼房间层高只有2.55米,而阳台层高只有2.45米。为此,在2006年,王宏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要求开发商退还3万余元房款,并向法院提交了该房屋的相关图纸作为证据。 在庭审过程中,王宏认为,层高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开发商则认为,已按照相关部门的审批进行设计施工,并通过验收,房屋不存在问题。为弄清层高到底是多少,王宏向法院申请了鉴定。可当2006年4月,专业鉴定机构派人进行现场测量时,王宏又以原先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层高没有达到2.7米为由,不同意检测。 最终,一审法院认为王宏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确切层高,应当由专业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为准,但王宏又不同意检测,无法认定层高,驳回了王宏的请求。随后,不服判决的王宏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以相同的理由驳回了上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