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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调程序正义 防止滥用权力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7日03:06 人民网-人民日报

  本报北京9月6日讯 记者石国胜报道:公安部日前发布实施新修订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程序规定》在各个执法环节尤其是传唤、询问、检查、采取强制措施、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等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关键执法环节,设置了严格的条件和程序,坚决防止滥用权力,切实保障执法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以实现公平与效率、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统一。

  原《程序规定》是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为什么要进行修订?公安部法制局有关负责人表示,2005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办理治安案件、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程序作了较大修改,原来的有关规定已与治安管理处罚法不一致。同时,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有关内容也需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为贯彻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维护法制统一和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有必要对原有的程序规定进行修改。

  修订后的《程序规定》,修改了与治安管理处罚法不一致的内容。例如,修改了当场处罚和收缴罚款范围的规定,增加了传唤后通知被传唤人家属的规定,修改了询问查证的时限等。

  《程序规定》重视对人权和人格尊严的保护。明确要求,对违法嫌疑人进行检查时,应当尊重被检查人的人格,不得以有损人格尊严的方式进行检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告知被处罚人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权利。

  新的《程序规定》对听证也有新的规定:个人被公安机关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违法嫌疑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公安机关根据听证情况,按相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不得因违法嫌疑人提出听证要求而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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