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讨工钱应先予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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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7日04:00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最高法院5日出台“关于人民法院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要求全国各级法院依法调整和妥善化解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各种矛盾纠纷。 意见明确,在审理5种民事案件中,对符合先予执行法定条件的,法院应及时裁定先予执行:因假冒伪劣农用物资造成损失,农民要求赔偿损失的损害赔偿纠纷;因拖欠农民当事人农副产品货款产生的支付欠款纠纷;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劳务报酬纠纷及有财产给付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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