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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出台新规 建设项目环评须让公众知情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7日04:00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本报讯 (记者刘云飞) 昨天,省政府法制办在四川政务网(www.sczw.gov.cn)上全文公布《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办法(草案)》,征求全社会对该意见稿的立法意见。

  据悉,制定该实施办法是为了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草案稿鼓励政府采取措施,支持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活动。同时提出
省环保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一起,组建和完善我省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环境影响基础数据库和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尤其值得关注的是,无论是在规划编制还是建设项目的环评上,草案稿特别强调了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如果您有好的意见和建议,可登录四川政务网查看全文,并在本月16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省政府法制办。地址:四川省政府法制办农林城建法规处,邮编:610016,传真:028—86604145。

  《实施办法(草案)》重点内容

  是否影响环境要听公众咋说

  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在草案报送审批前,应举行环境影响评价论证会、听证会。论证会、听证会应当有该规划影响直接涉及到的单位、居民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

  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以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应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问卷调查、公告等其他方式,公开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如实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和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没有附说明的,环保部门不予受理。

  项目环评文件公众有权查阅

  环保部门对涉及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建设项目,在审查或者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认为有必要征求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和建设项目周围单位、个人意见的,应举行听证会、论证会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征求意见。征求到的意见作为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重要依据。

  环保部门作出的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决定,应及时在同级政府网、环保部门网站等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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