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槽违合同 得赔五万元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7日07:20 华商网-华商晨报 | |||||||||
晨报大连讯(记者李战洲)5万元,这可能是一名跳槽英语教师为自己的违约行为付出的代价。 9月5日,大连市沙河口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于违反合同,英语教师王女士赔偿原单位5万元人民币,并承担2060元的诉讼费用。
合同中是有承诺的 2004年11月,王女士到大连西岗新大陆培训学校竞聘幼儿英语教师,学校先和她签订了《新大陆幼儿英语师资培训协议》,同时为她支付了2350元的培训费。 培训后,双方签订了《新大陆专职教师聘用合同》,合同规定,学校聘用王女士为专职英语教师,试用期两个月。 为了互相约束,新大陆学校和王女士还在合同中作了特殊规定。学校要求,如果王女士从事兼职工作,需要先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才可进行;王女士也向学校作出了特别承诺:假如本人在将来无论何种原因离职新大陆,在离职两年内,决不会前往与新大陆有过业务往来的幼儿园工作(包括兼职),否则,本人愿意赔偿新大陆不少于5万元人民币的经济损失。 违反合同会被起诉的 令新大陆学校想不到的是,2005年7月,王女士突然提出辞职,到大连另外一家幼儿园当教师。 而这家幼儿园,就是双方合同中约定的“与新大陆有业务往来的幼儿园”。 据新大陆学校在法庭上介绍,王女士在新大陆从事剑桥国际儿童英语的教学活动,2005年6月,她先后两次被派到另外一所幼儿园讲授剑桥国际儿童英语,当时新大陆正在和这个幼儿园商讨派遣英语教师的事情。2005年7月份,王女士突然提出辞职,到那家幼儿园当起了专职英语教师,也是教剑桥国际儿童英语。因此,新大陆有理由认为,王女士泄露了新大陆的教学秘密,给学校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她必须按照合同上的承诺,赔偿新大陆5万元损失。 法院一审判决:你得赔 面对5万元的赔偿要求,王女士则认为,她并没有违反和新大陆所签的合同,她的承诺既不合理,也不合法,是无效的,因此不同意新大陆的赔偿要求。 法庭经过审理认为,王女士和新大陆签订的聘用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是一份有效合同。 最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王女士赔偿原告新大陆学校经济损失5万元,并承担2060元的诉讼费用。(奖励提供线索者单先生2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