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改非”开店开公司 住宅使用性质变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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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7日07:45 东方网-文汇报 | |||||||||
编辑同志: 在我们所居住的浦东新区东方城市花园二期住宅里,有些外来人员利用居民住宅开店开公司,按照新修订的《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居住用房是不允许改变其使用性质的,利用居住用房经营的公司无法申领营业执照,工商部门可以对这种无照经营的公司进行查处,但我们发现整治的效果并不明显,希望你们能督促有关部门解决这里的“居改非”问
东方城市花园二期部分业主 记者调查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者房地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第四十三条规定,业主、使用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据此,记者与上海由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方城市花园物业管理中心取得了联系,该中心负责人解释说,对小区内存在的“居改非”问题,他们曾多次安排人员上门劝说、发整改通知单,还将问题反映给了工商、房产办等部门。南码头房产办事处曾对小区进行过检查,并要求物业管理中心对“居改非”的住宅单元进行整改。中心有关人员为此走访了南码头街道市政科及综治办,共同协商整治方案,要求在街道各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对小区内开设的小店、装潢公司进行一次集中整治。8月下旬,中心又积极配合南码头房产办联合工商部门对小区内“居改非”住宅单元开展集中整治。 由由物业管理公司东方城市花园物业管理中心负责人表示,作为管理与服务企业,他们将全力协助政府职能部门执法,执行物业管理规定,为业主营造一个安全、安静的居住环境。 本报记者迟兴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