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民警枪击无辜青年案终审宣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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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7日07:54 海南新闻网-海南日报 | |||||||||
本报海口9月6日讯(记者文刚 通讯员黄叶华)备受社会关注的原东方市公安局民警文瑞强枪击无辜青年邢亚盖案,经海口中院二审,今天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对其判处有期徒刑6年的判决,并增加对邢亚盖的营养费400元。 2000年7月24日下午,东方市大田税务所在大田镇零公里处设卡征收车船使用税。时任东方市公安局大田派出所副指导员的文瑞强到大田镇零公里处协助大田税务所征税,维持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文瑞强在协助税务机关征税维持秩序时,违法使用枪支,向被害人邢亚盖开两枪,致邢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一审判处文瑞强有期徒刑6年;附带民事赔偿邢亚盖医疗费等5282.7元。扣除已赔偿的医疗费人民币4738.70元,被告人文瑞强尚需赔偿人民币544元。 一审宣判后,文瑞强和邢亚盖均提起上诉。 文瑞强称,案发时他并非在协税,而是在履行其职务过程中,基于对事实的错误认识,以为邢亚盖是在逃犯。因此,他只是违反《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之规定,实施了枪击行为,致邢亚盖重伤。从犯罪的构成要件来看,符合滥用职权罪的特征,其行为应当构成滥用职权罪,而不是故意伤害罪。 而邢亚盖则上诉称,东方市公安民警案发当日协助税务部门征税,实施了行政机关法人行政行为,伤害了公民人身健康,造成精神、名誉巨大损失,公安局、税务局应当承担相应行政行为赔偿责任。因此,请求二审法院判令东方市公安局、东方市地方税务局赔偿名誉损失费16万元,精神损失费16万元,共计32万元。 海口中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上诉人文瑞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至于文瑞强认为自己构成滥用职权罪的意见,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案发当时上诉人文瑞强正在履行职务,故滥用职权的前提和基础并不存在,其行为不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特征,上述理由与事实和法律不符,不予采纳。关于附带民事诉讼上诉人邢亚盖要求判令东方市公安局、东方市地方税务局赔偿其名誉损失费16万元,精神损失费16万元,共计32万元的请求,因不属于本案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法院不予支持。 今天,海口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对文瑞强故意伤害案的判决,判处有期徒刑6年;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邢亚盖对被告人文瑞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和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东方市地方税务局的诉讼请求;对邢亚盖的赔偿增加营养费4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