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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4大举措打击危害农业生产和农村建设犯罪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7日09:16 云南日报

  新华社北京9月6日电(记者杨维汉)依法打击危害农业生产和农村建设犯罪,维护农村经济发展秩序,将成为今后一个时期,全国检察机关在农村办案的重点。

  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出台的《检察机关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4项举措,打击危害农业生产和农村建设犯罪。

  ——依法打击破坏农村环境资源保护的犯罪,维护农村生态平衡,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要坚决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打击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破坏农田水利建设等犯罪活动,严肃查办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农村土地等职务犯罪,切实保护基本农田。按照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加强对农村环境资源的保护,依法打击盗伐滥伐林木、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以及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等犯罪案件,严肃查办在农村环境监管工作中失职渎职、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动植物疫情等严重破坏农村环境资源的犯罪案件,促进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不断改善。

  ——依法打击扰乱农村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促进农村现代流通体系建设。坚决打击破坏生产经营,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合同诈骗等影响农村企业发展的犯罪,非法经营、强迫交易等严重扰乱农村市场秩序的犯罪,聚众哄抢、敲诈勒索等破坏农业技术创新投资环境的犯罪,维护农村正常经济秩序,改善农村市场环境。依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危害农业高新技术研发和农业品牌化建设的犯罪,推动农业科技创新和转化。

  ——依法查办危害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职务犯罪,保障国家投资安全和农村建设顺利进行。严肃查办农村交通设施、水利工程、能源、电网改造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出现的贪污贿赂犯罪。坚决查办国家工作人员在矿山开发、土地征用、拆迁安置补偿中受贿行贿、虚报冒领,以及利用农业开发和农村建设项目审批权、资金划拨管理权吃拿卡要、索贿受贿的犯罪。依法查办贪污、挪用国家支农专项资金和政策补偿资金的犯罪,以及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行政管理工作过程中的贪污、贿赂、挪用犯罪,促进农村建设顺利进行。

  ——加强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平等保护各类农业经济主体。强化对农村基层人民法庭审判活动的监督。对因地方或部门保护主义而导致农村经济主体遭受不公正裁判的案件,要依法提出抗诉。依法平等保护农村不同所有制企业和各类市场主体,推动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共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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