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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7日09:24 中国环境报

  (记者丁冬)

  本报讯辽宁省人民政府日前通过的《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见本报今日二版)强调,全省各级政府及部门要把环境保护摆到与经济增长并重的战略位置,实现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同步协调发展,切实解决突出的环境问题;要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辽宁,加快生态省建设进程,全面振兴老工业基地,提前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的奋斗目标。

  “决定”提出5方面具体要求:要按照生态功能要求调整区域发展布局,在生态环境分区管理下,划定辽东、辽东南、辽中、辽西、辽西北和近岸海域6个生态功能区,实行优化、重点、限制和禁止开发,将区域经济规划与环境保护目标有机结合起来;按照环境保护的要求优化经济结构,严格实行环境准入制,禁止新上高投入、高消耗、高排放、低效益的建设项目,形成有利于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的新型产业体系和低投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益的经济增长方式,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按照节约型社会的要求发展循环经济,把控制资源消耗作为保护环境的首要环节,制订重点产品单位能耗和主要用能设备标准,对重点行业和企业的能耗、水耗和排污实行限额管理;按照新兴支柱产业的要求扶持环保产业,规划建设环保产业园区,积极培养一批核心技术能力强、市场占有率高、能提供较多就业机会的环保龙头企业,到2010年,全省环保产业值要达到同期GDP的6%以上;按照人与自然和谐的要求建设生态省,全面实施绿色创建、综合整治、生态保护、生态产业和环境建设五大工程。

  “决定”强调,要切实解决突出的环境问题。要以保障饮用水源安全和辽河治理为重点,加强水污染防治。坚决取缔水源保护区内的直接排污口,加快建设城市备用水源,沈阳、大连的城市污水处理率要达到80%以上,其他城市达到70%以上。要以控制排污总量为主线,加强工业污染防治,将总量控制目标责任分解到市、县和重点排污单位,实行目标责任制,确保按期完成;以环境综合整治为重点,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将污染修复费用纳入企业破产清算或搬迁成本,实施中部城市群区域大气污染综合防治,沿海城市全部达到国家环保模范城市标准;以防止土壤污染为重点,加强农村环境保护;以恢复生态功能为重点,强化生态保护与建设,重点控制不合理的资源开发活动,实行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制度,建立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制度;以实施海洋功能区划和碧海行动计划为重点,加强海洋环境保护,逐步恢复典型海洋生态系统的功能;以危险废物和核设施、放射源监管为重点,进一步完善危险废物和放射性废物收费管理制度。

  “决定”强调,各级政府可依法授权环保部门实施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相关部门应配合采取停止供水、供电措施;建立部门联合办案和向司法部门移交移办联动机制,严厉打击环境犯罪。实行环保政绩考核制度,将考核情况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的依据之一。建立环境保护问责制,切实解决地方保护主义干扰环境执法问题。

  编后:辽宁发布的“决定”有高度也有力度。坚持环境保护与经济增长并重,将区域经济规划与环境保护目标结合起来,有利于将振兴老工业基地建立在

科学发展观的基础之上。只有按照生态功能的要求调整区域发展布局、按照环境保护的要求优化经济结构、按照
节约型社会
的要求发展循环经济、按照新兴支柱产业的要求扶持环保产业,才能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从根本上解决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深层次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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