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天地”注册商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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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7日12:27 新闻晚报 | |||||||||
□记者程贤淑 晚报讯 “上海新天地”正式成为商标。近日,记者从卢湾区获悉,由该区瑞安集团申请的“上海新天地”组合商标在市、区两级工商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得到了国家商标局的特批支持,已由国家工商总局正式公告,注册成功。 据卢湾区工商局有关人士介绍,“上海新天地”组合商标主要用于石库门房屋租赁所用。此次注册组合商标由新天地的建设经营方瑞安集团申请。
据透露,由于新天地的称谓前专门加上了上海的特指,所以在注册伊始,遇到了一定的困难,因为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该条款同样规定,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可进行注册,因此在市、区两级工商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最终得到了国家商标局的特批支持。”据了解,截至7月底,卢湾区已申请办理商标注册手续的商标达68件。为推动区域服务商标发展,目前该区正在筹备“服务商标与精品卢湾”专题研讨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