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九龄童溺水四方担责 法院判决赔付8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7日14:18 大众网-鲁中晨报

  本报沂源9月6日讯(记者 张吉宝 通讯员 李家永 翟所水)9岁的女孩在舅舅的带领下到河边玩耍,不慎掉到采沙水坑中溺水而亡,悲痛的父母将弟弟、采沙业主、村委会、沂源县水务局等诉上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1万余元。2006年8月18日,沂源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女孩的父母获赔8万余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王某系沂河水系沂源县Z村段一采沙场私营企业主,1999年王某与沂源县Z村村委签
订采沙承包合同,2005年4月王某在从沂源县国土资源局取得沙资源采矿出让权,并从沂源县水务局取得河道采沙许可证的基础上,又与Z村协商延长采沙承包合同期10年。

  2005年7月6日,吴某到姐姐家去,临走时,想领外甥女小雨(化名)到自己家玩,在征得姐姐同意后,将小雨带至家中。饭后,吴某带小雨到沂河边玩耍,小雨不慎落入王某采沙遗留的沙坑中。虽然吴某及其附近人员极力打捞施救,并报警求救,但悲剧还是没有能够幸免。事后,小雨的父母一纸诉状,将王某、吴某、Z村村委会、县水务局及县国土资源局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小雨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1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女孩小雨溺亡于被告王某的采沙坑中,虽然王某持有采矿所需的许可证等各项证件,属合法开采,但仍负有对采沙所留沙坑及时回填和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危险标志的义务。王某在其挖沙场地超深挖沙所留沙坑没有及时回填,所设标志极其简易,无明显性,致使小雨在河边玩耍时,落水而亡,王某对小雨的死亡后果应承担民事责任。

  另外,吴某在征得小雨母亲的同意后,将其带至自己家中,就应负有对小雨看护的责任,因其未能起到看护监管的责任,其对小雨的死亡后果,亦负有民事责任。Z村村民委员会与王某签订沙场承包合同,收取王某的承包费,对王某的采沙行为未按合同进行约束管理,对小雨溺亡于王某采沙沙坑中的后果,也应承担民事责任。县水务局作为河道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河道内开采矿资源进行审查许可,因其疏于对王某采沙行为监督管理,造成小雨溺亡的后果,亦应承担民事责任。因王某对河道的损坏导致人身损害不属国土资源局管理范围,法院认为县国土资源局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

  最后,法院综合考虑后依法判决王某、吴某、Z村村委会和县水务局赔偿小雨的父母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万余元。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