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进驻未经业主同意 导致费用无法收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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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8日02:04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晨报讯因为业主不交纳物业管理费便将其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交纳物业管理费。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是在未经业主同意后进驻小区进行管理的,其与社居委签订的合同对被告没有法律约束力,虽然其对小区进行了管理,但无权收取物业管理费。 原告合肥金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称,2006年4月1日,原告与合肥市瑶海区铜陵路街道花冲社区居民委员会签订《物业委托管理合同》一份,约定自即日起开始管理明珠小区
因该小区在原告管理前长期无人管理,造成脏乱差。原告进驻管理后,环境得到有效改善。2006年6月5日,原告工作人员到被告家中收取物业管理费用,但被告拒不交费。 被告张某辩称,原告与花冲社居委签订的委托合同没有经过小区业主同意,其无资格收取物业管理费。 法院审理认为,花冲明珠小区的各业主均有权利对其小区内的物业管理行使表决权,除非其中有人明确表示放弃权利的行使。原告虽与花冲社居委签订合同约定对明珠小区进行物业管理,但因合同是在既没有征得被告同意,也没有其授权委托的情况下签订的,故该合同中约定被告权利和义务的内容不能对其产生法律约束力,故判决驳回原告合肥金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路子 郑贞 王守明 肖献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