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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限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8日02:25 京华时报

  海南规定嫖娼者不得享受低保

  吸毒赌博嫖娼、违反计划生育超生的不得享受低保,这是海南省政府日前审议通过的《海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中特别强调的。该办法将从10月1日起施行。

  (详见本报9月4日A13版)

  制度指向应该简单明确

  超生者不得享受低保,是为了惩罚谁?惩罚超生的孩子吗,可生育是父母决定的事情,孩子根本无法选择出生或者不出生,他们在超生上是无辜的,不应排斥他们享受低保的国民待遇;惩罚超生的父母吗,可超生者已经为超生受到了惩罚,《计划生育法》规定超生的家庭必须按标准交纳社会抚养费,“人不得为同一错误受到重复惩罚”是基本的法治理性,而不得享受低保是对超生者的重复惩罚,显然不妥。超生者已经通过《计划生育法》受到惩罚,已经交纳了社会抚养费的他们生活缺乏保障时,应能和其他人一样平等地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有人会说,低保政策如此排斥超生者是为了表明一种“不鼓励超生”的政策姿态和道德态度,对超生者进行一种“养不起为什么要超生”的政策警戒。笔者认为,低保政策不应承载这种低保之外的政策目的,低保政策的目标应该非常单纯,就是为生活真正困难、缺乏保障的人提供最低的生活保障;低保政策的眼中应该只有需要救助的生活无着落者,而不必过分考究他们何以“生活无着落”,是因为超生还是因为生意失败。

  低保制度的指向应该很明确,就是为困难者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承载诸如“不鼓励超生”之类过多的教化任务只会扭曲低保政策的救助初衷。超生的归超生,低保的归低保,惩罚和抑制超生的政策任务和价值目标只能由《计划生育法》去承担。

  从另一个角度看,“为生活困难者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是政府对公民应尽的一种义务,就像履行义务教育责任一样,政府应竭力以“履行义务”的姿态去尽职———而规定这个不能享受低保、那个不能享受低保,排斥这个排斥那个,表明有关部门按照自己的意志反客为主给老百姓设定许多“义务”,这种低保思维是不妥当的。

  摘编自《上海青年报》9月5日文/曹林

  低保不应异化为惩罚工具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目的原本很单纯,那就是保障国民最低生活所需。国民获取最低生活保障的权利所需要的条件也很单一,那就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保”既不是一种奖励,也不是一种交换,那么反过来说,它也不应成为惩罚的手段。即使某一个人吸毒、赌博、嫖娼、超生,但当他以及他的家庭陷入贫困甚至陷入生存的困境时,政府可以见死不救吗?

  低保制度被异化为治理工具,对地方政府来说当然可以提高公共治理的效率,但严格说来,这不仅损害了公民的正当权利,更是对国家低保制度的歪曲甚至是颠覆。若以“吸毒赌博嫖娼、违反计划生育超生的不得享受低保”的逻辑,地方政府未必不可以规定———“吸毒赌博嫖娼、违反计划生育超生的不得享受公共医疗服务”“超生子女不得享受义务教育”。这当然是很荒唐的。

  “吸毒赌博嫖娼、违反计划生育超生的不得享受低保”,这样的治理思路让我联想到“连坐”“捆绑”。“连坐”“捆绑”的效用多能立竿见影,但“连坐”“捆绑”之不合逻辑也是显而易见的。我嫖娼你可以给我“治安处罚”,我超生你可以罚我缴社会抚养费,为何非要捆绑上我的“低保”呢?惩罚只有落到实处才能“以儆效尤”,而一落到实处,“吸毒赌博嫖娼、违反计划生育超生的不得享受低保”也就侵犯了公民的正当权利,与低保制度的目的背道而驰。

  凡事只有更好,没有最好。低保制度作为一种救济制度,制度执行者把好审批关口,依法行政就可以了,至于他拿钱去做什么———消费是他的权利,不管他用来买什么;他要去做违法的事,自有相关法律惩治他。“他把钱花光了,国家不还得救济他吗?怎么可以不对他进行规范?”这样的担心有道理,但这样的担心没有必要———我们应该相信,这样的公民是极少的,理应是社会可以平静接受的现实。

  摘编自《潇湘晨报》9月5日文/咏涛

  想到李思怡之死

  此消息一出,立刻成了一个热点新闻,褒贬者皆有之。其实严格说,这不算什么新闻。因为此前国内各个城市制定的低保管理办法中,都把吸毒、赌博、嫖娼、超生排除在外,而现在,正在建立中的农村低保制度,也把这些规定原封不动给照抄过来。

  乍一看来,这些规定是有合理性的,低保的钱是来保障你基本生存的,而你现在却用于挥霍;你家里的经济情况已经够糟的了,而你还要超生,并且还要按人头要求增加低保金,那政府岂不成了冤大头。这些犯法或做出不道德行为的人的确需要处罚,不过,受到处罚的仅仅是他们自己吗?

  我们要知道,中国低保金的发放是以家庭为单位的。那就意味着,妻子一旦吸毒,丈夫将被剥夺接受国家救济的资格;丈夫嫖娼,妻子将被剥夺资格;儿子赌博,那么父母可能将被剥夺资格;大人超生,那孩子将被剥夺资格。显然,这些被“连坐”的家属,妇女和儿童,他们是无辜的。在家庭生活中,他们其实本来就是受害者,爱人的堕落,家门的不幸,父母的愚昧,这些已经让家人备受心灵的伤害与折磨,而现在,却要把他们列为“共犯”,这显然有违常理和基本人道。

  在一个社会中,妇女、儿童、老人往往是最弱势群体,所以及时救济他们是国家的责任。特别是儿童,为了保证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有些国家针对有儿童的贫困家庭的援助甚至是无条件的。在我国儿童救济制度尚不完善时,对家长实施的惩罚,最终受害的往往是儿童。大家还记得李思怡案吧。由于小思怡母亲吸毒,导致这个家庭几乎陷入了赤贫状态,但当地民政部门却表示,吸毒者不可申请低保。没有任何外来援助,小思怡因此几乎天天忍饥挨饿,经常隔着窗户的铁栏杆向过往的邻居乞讨,最后竟然活活饿死。想想看,如果当时有一份低保金,小思怡的生活也许没那么困苦,境地不会那么凄惨。

  小思怡事件过后,当地民政部门进行了反思,并改革了低保管理规则,规定所有的人都可以吃低保,包括吸毒者家庭。然而,更多的城市仍然顽固地把吸毒赌博嫖娼等排除在外,新出现的农村低保还在强化这些规定。长此以往,难保他们中间不会出现第二个李思怡式的悲剧。

  摘编自《中国青年报》9月7日文/于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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