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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规定重大工程事故最高可罚款50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8日02:42 新京报

  本报讯 (记者 蒋彦鑫) 今后,在重大工程施工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必须在12小时内向区(县)建委提交书面报告,重大事故最高可罚款50万元。这是昨日北京市建委下发的《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重大事故及重大隐患处理规定》中的明文规定。

  根据该《规定》,施工单位发生重大事故后,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持法人委托书)应立即到现场接受调查、询问;重大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应当在12小时内向区(县)建委
提交书面报告,区(县)建委在接到书面报告后24小时内向市建委提交书面报告。

  市建委或区(县)建委应在事故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重大事故责任初步认定意见书,确定主要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重大事故调查工作应在事故发生后30日内结束,情况复杂的不得超过60日,特殊情况经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90日。根据该《规定》,发生重大事故的

建设工程必须立即停工整改,市建委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暂扣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决定。

  -处罚情况

  处2万元至20万元罚款的情况

  ●施工单位隐瞒、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期限

  ●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无正当理由拒绝调查组查询

  ●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的情况、资料,甚至提供伪证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的情况

  ●对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工期

  ●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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