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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费用的结算和报销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8日04:16 深圳特区报

  劳动保障法规天天谈紒紝矠——社会医疗保险之七

  医疗保险费用的结算和报销

  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就医后,医疗费用如何结算和报销呢?

  参保人就医或购买药品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或生育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凭参保人的医疗保险证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或生育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如实计账;属于个人账户支付的,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从参保人的个人账户中划扣,个人账户不足支付的,应当直接向参保人收取。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对参保人就医或购买药品所发生的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或生育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应当直接向参保人收取。

  参保人个人账户不足支付而在医疗保险年度内超过市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10%以上的门诊医疗费用,参保人应于下一医疗保险年度内,凭门诊病历、费用明细清单、原始收费收据到市社会保险机构审核报销门诊费用。

  参保人因公出差、探亲,在国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其他城市急诊住院,按本市市级医院偿付标准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经市社会保险机构核准转诊到国内其他城市住院的,所发生的基本医疗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凭住院病历、出院诊断证明书或出院小结、费用明细清单和原始收费收据等有关资料,按规定审核报销。

  长期派驻在国内其他城市工作的本市户籍参保人或者退休后居住在国内其他城市的参保人,应当向市社会保险机构备案,其在工作地或者居住地住院所发生的基本医疗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凭相关病历、出院诊断证明书或出院小结、费用明细清单和原始收费收据等有关资料,按规定审核报销。参保人在国内其他城市就医的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可以从其个人账户扣减。

  另外,参保人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期间急诊住院,按本市市级医院偿付标准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凭单位证明、出国护照或港澳台特别通行证、病历或出院小结、费用明细清单和原始收费单据,到市社会保险机构审核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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