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及个体医生报告疫情有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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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8日05:05 浙江日报 | |||||||||
据新华社北京9月7日电 (记者 朱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卫生部近日修订了2003年11月发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修改后的条款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均为责任报告单位;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和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均为责任疫情报告人,必须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疫情报告,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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