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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路车祸 责任司机被判6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8日05:37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本报讯 今年2月14日,绵广高速公路发生一起连环车祸,造成四人死亡、12人受伤,死者中包括正在现场施救的交警刘远明。记者昨日从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于近日对该案一审公开宣判,被告吴迎平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

  连环车祸 导致一名交警身亡

  法院经审理查明,今年2月14日凌晨零时30分,重庆市潼南人吴永强驾驶载有滑石粉的渝C14611大货车,从江油往绵阳方向行驶。当该车在行驶至绵广高速114KM+900M路段时,因下坡超速行驶、货物超载致使该车后轮胎爆裂,侧翻在超车道和主车道上,滑石粉撒了一地,驾驶员在车后50米处设置了三角警示牌。交警部门认定吴永强负这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凌晨1时许,被告人禹勇驾驶邹小莉的川B20399大货车运载着钢材,从江油经绵广高速公路新安收费站至事发地段,与同向停在超车道上的川AHZ040“中华”牌轿车碰撞,又与渝C14611大货车相撞,翻在渝C14611车前,横压在路中心隔离栏上,致原告人李太红、白林权、张德智受伤,三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被告人禹勇负事故全部责任。

  凌晨1时20分,被告人吴迎平驾驶被告人黄泽东的川B21396大货车运载20吨水泥(核载6吨),从江油行至绵广高速公路114KM+900M附近下坡时,发现道路前方设置有反光椎筒等警示设施。然而,因他所驾车辆严重超载,未提前采取必要减速措施及临危处置不当,致使车辆撞倒反光椎筒驶入交警设置的警示区内,在与先前已发生交通事故的“中华”轿车相撞后侧翻于公路上。造成正在该现场参与抢救伤员的民警刘远明、冯伟、路政人员张朗、医护人员崔晨、陈先飞、吴东升、驾乘人员张太石、吴永强、朱秋杰、张德华、徐辉中等人伤亡。其中刘远明、李太红、张太石、吴永强当场死亡,“中华”轿车报废。

  五被告共赔款近80万元

  2006年2月24日,经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责任认定:被告人吴迎平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黄泽东的川B21396号车于2005年9月在被告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续投第三者责任险人民币50万元。案发后该公司已支付各项赔偿36146.15元。

  游仙区人民法院根据事故的事实、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情节依法判决被告吴迎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并将连同附带民事被告人黄泽东对13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赔偿各类经济损失331674.13元。作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还将赔付13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类经济损失445932.39(扣除已支付的36146.15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禹勇、邹小莉除了对被告人吴迎平、黄泽东赔偿款里的31404.1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还将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李学柱经济损失2292.45元。(周耘)

  本报绵阳发行站:(0816)2322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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