状告代理人获赔三千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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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8日05:40 重庆商报 | |||||||||
本报讯(记者 秦健 通讯员 陈华东)因法律服务所指派的法律工作者未弄清原、被告主体资格问题,导致当事人案件起诉到法院后因主体不适格而撤诉。当事人后以法律服务所违反合同造成损失为由将其告上法庭。前日,梁平法院一审判决,由该法律服务所赔偿唐某等15人的损失3280元。 唐某等15人系梁平县五福村煤矿的部分出资人,因煤矿领导不公布账目,唐某等遂
后经法院审查,唐某等15人系该煤矿的部分出资人,而起诉的原告五福煤矿股东会和被告五福煤矿董事会主体不适格,同年6月6日,经法院准许,原告提出申请撤诉,法院收取了原告案件受理费等共3280元。随后,该法律服务所退还了唐某等案件受理费4000元,唐某等人后起诉到法院,要求法律服务所赔偿他们所交的受理费、诉讼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