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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8万非法所得20万 鄂州一“局座”获刑两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8日06:20 荆楚网-楚天金报

  荆楚网消息(楚天金报)特约记者王斌华报道:鄂州市原房产局局长胡长明因犯受贿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记者昨日从鄂州市中级法院获悉,法院认定其受贿8.3万元,另外其20万元的非法所得被没收。

  法院审理查明,从1997年到2000年,身为鄂州市房产局局长的胡长明利用其在安居工程(花园小区、寒溪小区)的招标、拨款中有决定权的职务之便,收受福建省土木建筑一
公司四分公司、鄂州市西山第一建筑工程公司、鄂州市珍珠材料公司、孝感市兴达建筑技术开发实业公司现金共计8.3万元。

  另据了解,2002年2月,鄂州市政府决定将胡家畈“猪渔滩”地块转让变现。胡长明动员商人王国斌开发,但王国斌要求由房产局提供1000万元办证资金,胡长明同意了。王国斌同时注册成立“万佳公司”。土地证办出后,万佳公司从银行贷款3300万元。王国斌先后分4次给胡长明20万元。但胡长明认为收王20万是入股某公司的红利,不是收受王国斌的贿赂。法院认为现有证据相互矛盾,认定胡长明收受20万元构成受贿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收受20万元属非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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