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 仲裁裁决改由中院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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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8日06:41 荆楚网-楚天金报 | |||||||||
据新华社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8日起施行。根据这一解释,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说,以前仲裁裁决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的,由于执行法院级别过低,在确定执行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时随意性较大。
改由中院管辖,使审理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法院级别得到统一,解决了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审理级别过低的问题,能够确保审判的质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