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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金津贴须计入工资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8日07:13 半岛都市报

  本报北京讯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经国务院批准,自2006年7月1日起,内资企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允许扣除的计税工资标准由目前的人均每月800元上调到1600元,同时停止执行按20%比例上浮的政策。近日,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就一些问题进行了明确表态。

  该负责人指出,计税工资扣除限额提高后,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
形式的报酬及其他相关支出,都应计入职工工资中,包括:各种奖金、津贴、补贴和非货币性支出。但企业按规定缴纳的基本保险、补充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可按现行规定在税前扣除。(李京)编辑:wyf相关新闻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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