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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划拨地经营须缴资源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8日07:40 海南新闻网-海南日报

  本报海口9月7日讯 (记者卓上雄)在海口市范围内利用政府划拨土地从事经营活动者,须依法向国家缴纳土地资源使用费,不按规定及时交纳划拨土地收益的,将每天加收千分之三的滞纳金。这是今天获海口市政府常务会原则通过的《海口市划拨土地收益征收规定》的内容之一。

  据介绍,海口市制定这一《规定》,目的是为了加强国有划拨土地管理,防止划拨
土地收益流失。

  划拨土地收益,是指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利用划拨土地从事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向国家缴纳的土地资源使用费。

  据了解,虽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都规定了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从事经营活动应交纳土地收益,但规定征收范围较小且没有对征收管理作具体的细化规定。目前,海口市划拨土地使用权土地征收情况并不理想,有相当一部分划拨土地未经批准违规入市,大部分划拨土地用于经营而不按规定交纳土地收益,土地收益征收困难。

  据《规定》,禁止擅自利用划拨土地从事经营活动,确需改变用途从事经营活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依法批准后按规定交纳划拨土地收益。

  划拨土地收益根据经营用地面积和征收标准实行按年计算征收。经营用地面积按实际经营的用地面积计算,但经营用地上的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在两层以上(含两层)的,经营用地面积按实际经营的建筑面积计算。

  缴纳义务人应从批准以其划拨土地从事经营活动之日起30日内,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领取划拨土地收益缴纳凭证,并应在每年12月30日前,凭证按规定足额缴纳其当年应缴的划拨土地收益。经营用地面积变更的,缴纳义务人应自变更之日起5日内向海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划拨土地收益缴纳凭证。

  该《规定》同时明确,未按规定申报领取或变更划拨土地收益缴纳凭证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将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未按规定交纳划拨土地收益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划拨土地收益金额3‰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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