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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效力应尊重当事人意思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8日09:02 每日新报

  据新华社北京9月7日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8日起开始施行。

  司法解释作出了明确规定,在确定仲裁协议的效力时,司法解释坚持了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原则。凡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且能够执行的,一般应当确认该仲裁协议的效力。

  两种情形法院可要求重新仲裁司法解释规定了重新仲裁适用范围,限于违反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中的两种情形:仲裁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或者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人民法院才可以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司法解释还同时要求人民法院应当在通知中说明要求重新仲裁的具体理由。

  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中院管辖根据这一解释,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此外,对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司法解释也明确了法院的级别管辖,规定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的,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申请确认具有涉外、海事海商因素的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海事法院管辖。

  <责任编辑:孙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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