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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界人士称陈水扁案不能密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8日11:01 台海网

  台海网9月8日讯 据台湾《联合报》报道,陈水扁因涉及机要费弊案被讯问,虽然“总统”有刑事豁免权,但法界人士认为,“总统”为一“国”元首,统率三军,动见观瞻,其涉案情节仍应以“最大范围”并实时公布,未来依法暂时签结时,不能仍以“侦查不公开”的大帽子,侵害人民知的权利。

  依侦查实务,如果检察官认为陈水扁涉嫌犯罪重大,因“总统”享有“宪法”赋予
的刑事豁免权;检方虽得对他进行讯问及函查资料等侦查,但依法不得对他作提起公诉的诉究处分,必须暂予签结或暂停侦查(摆着不动),直到“总统”卸任才能够诉究。

  检察官若暂予签结或暂停侦查,依检方的作业惯例,签结书只需简略签注理由即可,而且会“秉持”侦查不公开的原则,无须或不能对外公布相关侦查内容,因而外界无从知悉相关案情。

  不过,法界人士指出,侦查不公开的目的在避免妨害侦查及保护当事人的名誉,而“总统”的身分特殊,为“国家元首”,对外代表“国家”,其一言一行均应随时受人民的高标准检验;如果“总统”涉及严重犯罪,虽然可在他卸任后予以诉究,并科以应有刑罚,但这样做只实践了迟来的法律正义,却枉顾了更高的政治道德及人性价值。

  法界人士说,以陈水扁涉及的机要费案,事关“总统”及其家人有无贪污的清廉问题,自然关系到“总统”适不适任的“重大关键”,人民当然有权知道“我们的‘总统’做了些什么事,能不能继续领导我们。”为了避免检方以侦查不公开的大帽子替陈水扁“遮羞”,法界人士呼吁,检方未来如将陈水扁涉及的机要费案签结,仍应适度并实时的公开案情;所谓适度应以“最大范围”的方式进行,让人民充分了解,才是负责任的做法。这也是让人民有机会选择要“总统”下台,或者因澄清了疑虑而应予信任。(千寻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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