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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企业“大战”政府10年未关停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8日15:10 金羊网-羊城晚报

  用足法律规定的所有程序展开拉锯战

  据新华社电一家位于北海市居民区内的鱼粉生产企业,周围群众对其造成的环境污染反映强烈,不断投诉其造成恶臭污染,当地政府历时10年先后三次责令其关停均无果而终。对污染企业的执法,变成了长达近10年的“拉锯战”。

  当地环保局负责人称,该企业为了避免被关停,用足了法律规定的所有程序。而环保部门除了耗费时日,还付出了巨大的经济代价。

  三度执法无果而终

  北海市群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群华”)是一家鱼粉生产企业,位于北海市地角街道办事处居民区内。

  1996年6月,周边的地角中学、地角居委会等单位投诉“群华”造成恶臭污染,北海市政府同年11月发文责令其限期整改,“群华”此后引进新生产线“采取封闭式湿法工艺”生产。1999年,鉴于当时市区内众多鱼粉企业对城市环境的整体影响,特别是恶臭污染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市政府发布《关于关闭市区鱼粉加工企业的通知》,13家鱼粉厂先后关停或迁至市郊,而已进行过“整改”的“群华”岿然不动。

  2000年5月,市政府向“群华”下达关闭企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群华”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决定认为“北海市环保局认定群华公司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与事实不符”,撤销了北海市政府关闭企业的处罚决定。

  2005年1月,北海市环保局组织验收监测,“群华”厂界恶臭污染物最高超标倍数为196.5倍,最低为52.5倍,排气筒所排放的恶臭污染物最高超标5.6倍,作出“未完成污染源限期治理任务”结论,北海市法制办告知“群华”拟将其关停,并应“群华”要求举行听证会;2005年11月,北海市政府作出责令关闭决定,2006年1月,“群华”向自治区政府第三次申请行政复议。

  依法行政代价沉重

  关停“群华”演变成旷日持久的对峙,使环保部门“依法行政”步履维艰,付出高昂的时间和经济成本。

  北海市环保局一位负责人介绍,环境保护法规定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群华”否认自己属于“严重污染”;1999年市政府责令全部搬迁市区范围的鱼粉企业,“群华”认为自己已经治理合格,要求搬迁或关闭于法无据;对“限期治理”的期限,“群华”以1996年《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中“1至3年”的规定为由,指责市政府“限期半年”不当……这些都给环保执法造成极大困扰。

  这位负责人称,对污染企业的行政处罚,同时还受到环境保护法、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复议法程序规定的制约,“群华”为了拖延时间,用足了法律规定的所有程序。“对于环保部门执法来说,没有现场处罚权是一个很大制约。卫生防疫部门、交警部门对违法行为都可以当场给予处罚,但环保部门看到黑烟滚滚、废物乱倒也没有办法,要监测取证后才能罚款,而且法律规定的数额很小,对方不服还罚不了;而对企业限期治理、关停,所在地政府才有权决定。”这位负责人说。

  北海市与“群华”缠斗,除了耗费时日,还付出了巨大的经济代价。北海市环保局多次专程就这一案件涉及的文件或法规解释,往返广西法制办、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环境监测总站,耗费大量人力、财力,市环保局还专门成立了恶臭检验实验室。一位负责人满怀悲怆:“不管我们做了多少,但到现在企业没有关掉,群众的受害未能消除,在他们眼里就是执法不力。”

  南海伏季休渔8月1日结束,现已进入新的鱼粉生产高峰期。北海市环保局一位干部说,按照相关规定,逾期不作决定即可视为默许,“群华”现在随时可以开工生产。

  (日京/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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