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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有望“同命同价”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9日01:30 石狮日报

  据新华社南宁9月8日电8日,《广西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下简称《广西交安条例》)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审查稿第五十二条“人身损害赔偿特例”确定了农村、城镇居民在交通事故赔偿按统一标准,这意味着广西交通事故有望实现“同命同价”。这是记者从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公室获悉的。

  《广西交安条例》审查稿第五十二条“人身损害赔偿特例”规定:农村居民和城镇
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的,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均按自治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这意味着交通事故赔偿长期存在的“同命不同价”现象将告别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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