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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用农民工30日内须办医保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9日01:32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晨报讯昨天,省劳动保障厅下发《关于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我省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作出具体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民工缴纳医疗保险费,农民工可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或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农民工是指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并与城镇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非城镇户籍的进城务工人员。文件明确规定,安徽省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都必须为与之形成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办理医疗保险。

  用人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

  根据规定,我省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按照“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以用人单位缴费为主”的原则,原则上只建立统筹基金和大病医疗救助基金,不建立个人账户,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

  农民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不再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农民工本人也不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针对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地区,我省劳动保障部门规定,可以采取单独建立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办法,重点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住院医疗保障。

  各地自行决定参保缴费比例

  我省规定,农民工随用人单位一并参加医疗保险,缴费的次月享受相关待遇。用人单位以上一年度统筹地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具体缴费比例和大病医疗救助保险缴费标准,由各统筹地区确定。

  对个体工商户雇用的农民工,可以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制定。

  在今年8月30日前,用人单位若已经按统账结合或单建统筹方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以维持不变,其基金仍按原办法管理;以单建大病医疗保险基金办法开展农民工医疗保险的地区,其基金要单独列账管理并确保基金安全。

  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

  用人单位应当在招用农民工30日内,到所在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加医疗保险手续。

  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民工缴纳医疗保险费,农民工可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或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医疗保险手续或没有按时足额缴费的,农民工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

  异地经营者也要为农民工参保

  我省明确规定,对于工商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用人单位,也应为农民工办理参保手续,为农民工缴纳医疗保险费,并按参保地的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此外,我省还明确指出,有条件的地区,可直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单位和农民工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比例按统筹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为农民工建立个人基础档案资料、开设专门服务窗口。

  (穆霞)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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