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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北11日起征二手房个税(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9日06:13 重庆时报

  

渝北11日起征二手房个税(图)

  房交会上一市民正在查看二手房信息本报资料图本报讯(实习记者文峰)记者昨天从渝北区房管局获悉,原定于8月1日开始征收的个人住房转让所得税,将于近期开始征收。据了解,渝北区将于9月11日开始征收二手房个人所得税,而其他区县税务部门也将相继开始征收。

  征收方式有两种

  根据有关规定,征收方式主要有两种:其一为全额征收,即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购房原始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按照纳税人转让住房收入的1%进行征收;另一种是差额征收,即纳税人能提供原始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的,其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为:(住房转让收入—房屋原值—相关税费—合理费用)×20%。

  装修费用计算有新规

  新近出台的相关规定,装修费必须是市民实际支付费用的税务统一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并且发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与转让房屋产权人一致的,可在最高限额内据实扣除: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的扣除额为房屋原值的15%;商品房及其他住房的扣除额为房屋原价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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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卖房没发票个税缴总价1%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通知,8月1日开始,二手房交易将征利润20%的个人所得税。对于未提供完整、准确的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个税标准。此次,市地税局发通知,明确将这个标准定为1%,应纳税额=住房转让收入×1%。

  卖房一年内买房可减免税

  通知规定,市民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前后一年内购买新住房的,如果新购房的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的销售额,那么现住房销售时应缴纳的个税可享受免征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新购房的金额小于现住房销售额,则可以按照购房金额占现住房销售额的比例,享受减征同比例个税的优惠政策。所以,在售房后一年内再买房,将能享受返还部分或全部个税的优惠。

  而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无原值凭证反而缴税少

  按照通知规定,不能提供房屋原值凭证的,其所缴个税可能比提供房屋原值凭证的还少。

  钢云置业的李经理算了一笔账,假如市民王先生转让一套二手房,买入价为20万,现在转让价为40万,假设合理费用是5万元。如果王先生出示购房发票等完整的原值凭证,则他须缴纳个人所得税约为(40-20-5)×20%=3万元;但如果王先生不出示购房发票等原值凭证,市税务机关只能对其进行核定征税,按照1%税率来算,只能对其征收4000元个税。与法定征收相比,卖家要少纳税2.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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