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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法律存漏洞:劳动合同一年一签损害员工权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9日06:25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省市劳动保障部门工资处负责人昨值守本报亲民热线,与市民探讨劳动合同问题

  “请问公司借我不服从岗位调整,解除劳动合同,我能否申请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一年一签存在什么风险?”“企业要求试用期满再签订劳动合同合理吗?”昨天上午,华西亲民热线异常热闹,短短1个小时,就有40多位读者打进本报热线电话,向省劳动保障厅、成都市劳动保障局工资处有关负责人咨询劳动合同方面的各种问题。

  焦点一合同期内解约咋个赔偿?

  情形 解除不胜任员工

  “我的

劳动合同明年5月才到期,单位却以我未完成规定的业绩,不胜任工作岗位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而且拒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这合理吗?”昨日上午,针对成都某房产公司小李提出的问题,成都市劳动局工资处杜副处长表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已经成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比较频繁的现象,什么情况下应该支付赔偿,其标准如何实际上有比较明确的规定。

  答复 三种情况单位要赔

  据介绍,在三种情况下,用人单位都应支付赔偿金:在试用期以外的合同期内,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与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据悉,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本人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赔偿金,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其中,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与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还应同时还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专家提醒:针对一些用人单位通过借口劳动者不适应原岗位,而另安排与劳动者不适应的岗位,让劳动者自动辞职的情况,成都市劳动局工资处副处长杜德荣表示,工作岗位属于劳动合同的重要约定,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明确调整岗位需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

  焦点二

  没签劳动合同咋举证

维权

  “我在工地上打工,但老板一直不与我们签合同,在工地上要是出现了差错,怎么办呢?”热线刚一开通,一打工者就诉说着他的担忧。

  专家马上告诉他,据《劳动法》规定,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依法享有劳动保障权利。同时他提醒说,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的权利仍然有可能难以得到全面的保护。因为在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一是劳动者很难通过其他途径证明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劳动关系,二是劳动者难以证明双方有关工资等事项的一些口头约定,从而使自己的劳动保障权益难以得到保护。

  专家提醒:针对一些企业试用期满才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有关人士表示,根据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该在招用工30日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焦点三合同一年一签损害员工权益

  很多读者打进热线反映,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呈现出短期化趋势,一年一签的做法很普遍,甚至还有一年签四次合同的现象。这是否合理呢?“我整天提心吊胆,担心合同到期后失业。”这是很多劳动者,尤其是年龄较大的劳动者最真实的写照。怎样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相对稳定?

  “这是现在讨论比较多的一个问题”,有关人士表示,毫无疑问,劳动合同短期化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但这并不违法,是现行法律中存在的漏洞。一些企业为了逃避赔偿金,对于工作多年的老员工,等合同到期再终止合同,借此不支付任何赔偿金。

  专家提醒:针对一些企业只与劳动者签订短期合同的问题,已经引起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将在以后的法规中予以完善。

  记者肖建实习生吴祖荣摄影宋力(短信代码:4223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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