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没变刑期减了一年半安徽宿州市委组织部原副部长杨哲信案终审有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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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9日07:54 正义网-检察日报 | |||||||||
本报合肥9月8日电(记者吴贻伙 通讯员汪涌) 9月7日,安徽省高级法院就该省宿州市委组织部原副部长杨哲信受贿、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一案(本报曾作多次报道)作出终审判决。两罪并罚后,杨哲信的刑期由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减至十二年零六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取消。 今年6月7日,该省宿州市中级法院对杨哲信案进行了一审,杨哲信在法定期限内提
安徽省高级法院书面审理了杨哲信上诉案。对于其中一起3万元的涉嫌受贿犯罪事实,采纳了其上诉意见,没有认定为犯罪。并认为受贿罪不属于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不属于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故而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杨哲信的自首情节,终审判决也予以了认定。 吴贻伙 汪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