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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系统成立专门机构 调解劳资纠纷不能耽误发工钱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9日09:32 每日新报

  新报讯【记者王月】建筑施工企业的合同纠纷时常引发拖欠工程款和分包劳务费问题。为了防止建筑施工企业产生新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发生,维护企业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建设系统将在加强行政管理的同时,设立专人和机构为合同纠纷双方提供调解,使隐患问题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日前市建委制定了《施工企业合同纠纷调解暂行办法》。9月底前,各区县合同调解办公室将正式挂牌,并将办公室的电话和办公地点在每个工地现场进行公示。

  据了解,调解的受理范围包括建筑施工企业的承发包合同、总分包合同、劳务费结算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属于拖欠工程款或劳务分包款的各种纠纷和争议。企业发生施工合同纠纷问题,应首先由双方企业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由一方或双方企业按调解管辖,向市或区(县)合同调解办公室申请进行调解。在调解纠纷期间,必须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不得以拖欠工程款或分包款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在调解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涉嫌有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调解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违法违规的有关证据。需要建筑市场执法部门介入调解的,及时上报主管领导;不需要建筑市场执法部门介入调解的,调解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将证据移送市场执法部门予以查处。

  目前,市合同调解办公室的办公地点设在天津市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南开区复康路23号增1号);联系电话:23673307。

  <责任编辑:张焱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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