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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公司送出辆轿车被罚19万 其状告工商局处罚不当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9日10:36 东方今报

  一辆价值14万元的桑塔纳轿车惹事了,将该车送给河南大学的中建八局第一建筑公司郑州分公司(简称中建公司)被郑州市工商局罚款19万元,理由是,送这辆汽车属于“商业贿赂行为”。

  昨天上午,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中建公司要求撤销工商局的处罚决定。郑州市工商局局长赵中祥及近百名工商局工作人员旁听了审理全过程。本案未当庭宣
判。

  ●“送出”一辆汽车,换来19万罚款

  事发2004年4月6日。这一天,为了承建河南大学新校区某施工工程,中建公司发出投标书,并在该投标书中附带一份“优惠及承诺服务书”,写明送汽车一辆等优惠事项。

  同年4月20日,该公司中标,并与河南大学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此后,该公司将一辆新买的桑塔纳3000轿车(价值14.85万元)送给河南大学该工程指挥部。

  但今年6月1日,中建公司突然接到郑州市工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就送汽车事件,工商局认为,这属于“商业贿赂”行为,决定对该公司罚款19万元。中建公司不服,认为自己只是无偿捐赠,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郑州市工商局的行政处罚。

  ●是“无偿捐赠”还是“商业贿赂”?

  昨天上午9时,此案公开审理,河南大学作为第三人出庭应诉。法庭上,送汽车的行为“是否入账和公开”成了问题的关键,这牵扯到送汽车的行为是否属于商业贿赂。

  中建公司认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交易双方将折扣、佣金情况如实入本单位会计账目,并公开给付的,不构成商业贿赂。早在2004年的施工合同中,该公司明确承诺要给付汽车,而且双方已经入账,没有账外、暗中的行为。

  据此,中建公司认为,郑州市工商局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侵犯了该公司合法权益,要求撤销其处罚行为。

  对这辆汽车所引发的官司,河南大学代理人也认为,该汽车系中建公司对公益机构(高校)的无偿捐赠行为,并非商业贿赂。所以,郑州市工商局处罚不当。

  ●工商局称这绝对是商业贿赂

  郑州市工商局辩称,中建公司的行为是一种不折不扣的商业贿赂行为,工商局的处罚完全合法,没有任何不当。

  郑州市工商局称,商业贿赂的本质是经营者为了争取交易机会或交易条件,排挤竞争对手,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从而达到盈利目的。本案中,中建公司为了能与河南大学签订工程合同,采用直接给付对方汽车的行为,其主观意图故意,显然是为了争取交易机会,从而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权。

  昨天上午休庭后,据郑州市工商局局长赵中祥介绍说,今年以来,全国各地都在严厉打击商业贿赂,郑州市工商局将坚决加大治理力度,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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