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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性骚扰”被公司除名 法院对此不支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9日15:05 金羊网-羊城晚报

  “罪名”是否成立处于待定状态,法院对此不支持

  本报上海讯 上海首起因“性骚扰”引发的劳动合同纠纷尘埃落定。昨天上午,上海静安法院认为詹姆士对异国女性员工的行为,是否构成“性骚扰”处于待定状态,以此解除詹姆士聘用合同显属不妥,遂判决由这家广告公司支付詹姆士2005年4月至9月基本报酬人民币74.52万元(税后),带薪假期补贴人民币74211元(税后)。

  2004年3月16日,这家广告公司与詹姆士签订聘用合同一份,约定聘用詹姆士为公司总经理,聘用期限自2004年2月23日至2006年2月22日。詹姆士税后年薪为人民币149.04万元。每月按十二分之一发放,詹姆士除享受中国的公共假期外,另有每个公历年度25天的带薪假期等。双方还在合同中特别约定:若詹姆士有玩忽职守的行为,以及不诚实的表现,没有遵守或履行合同中的条款,因詹姆士涉及诉讼或犯罪,……对公司的声誉及詹姆士本人的工作能力有严重影响情况立即辞退。

  2005年3月31日,该广告公司书面通知解聘詹姆士。詹姆士不服申请劳动仲裁,于2005年12月26日获部分支持。

  2006年1月中旬,该广告公司对裁决不满起诉到法院称,在2005年3月8日至9日,詹姆士在参加广告公司的母公司美国国际公共集团于泰国芭堤雅举行的亚太地区会议过程中,对同为美国国际公共集团的新加坡女员工Dorai女士实施了不恰当的性骚扰行为,该女员工对詹姆士的行为向该公司总部作了投诉。在美国国际公共集团总部和上海这家广告公司调查后,于2005年3月31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美国国际公共集团的有关规章制度之规定,立即解除了詹姆士的劳动合同。现要求判决不支付詹姆士2005年4月至9月税后报酬74.52万元和带薪假期补贴74211元。

  经过审理法院查明,詹姆士已取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截至2005年3月31日,未在我国涉及诉讼或犯罪,该广告公司也未就詹姆士对Dorai实施了不恰当的性骚扰行为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广告公司解除詹姆士合同依据,是詹姆士行为不轨、仪态不当,即对新加坡女员工Dorai实施了性骚扰。法院认为“性骚扰”是否成立需经一定程序加以认定,公司以此来解除詹姆士聘用合同显属不妥,遂作出了上述判决。(李鸿光 阮巍)

  (金陵/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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