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规定商品房建设用地出让须拍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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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0日02:55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 |||||||||
(记者 郭俊敏 实习生 邓斐文) 昨日记者获悉,省国土资源厅日前下发相关通知,要求全省各地贯彻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下简称《通知》),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了相关意见。 根据《通知》,商业、旅游、娱乐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
《通知》还对土地价款的支付期限进行了明确规定。《通知》要求,土地价款必须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采用分期支付的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没有支付完全部土地价款的,不得办理该宗土地使用权登记,也不得将一宗地划为若干宗地进行分割登记。同时,《通知》要求,所有供地资料应按规定整理归档后,及时移交地籍管理部门,以确保土地登记资料的完整性。 《通知》中还对各地的房地产开发中单宗土地出让的规模进行了详细规定,根据城市规模的不同,单宗土地出让的上限也不相同。《通知》要求,各地应合理确定单宗房地产开发用地出让规模,原则上特大城市不超过200亩,大城市不超过150亩,中、小城市不超过100亩。同时,鼓励小宗地拍卖。据了解,市国土局已出台了相关文件,规定我市范围内单宗房地产开发用地出让原则上不得超过200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