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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国土资源厅规定商品房建设用地出让须拍卖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0日04:39 国际在线

  国际在线消息:昨日记者获悉,省国土资源厅日前下发相关通知,要求全省各地贯彻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下简称《通知》),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了相关意见。

  根据《通知》,商业、旅游、娱乐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商品住宅开发建设用地必须以拍卖方式出让;商品住宅与其他用途混合建设用地中
,商品住宅建设面积达到50%以上的必须以拍卖方式出让。《通知》要求,严禁以项目招标的形式规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而旧城改造项目中采用地换工程或按比例分成土地出让金的方式也在禁止范围内。

  《通知》还对土地价款的支付期限进行了明确规定。《通知》要求,土地价款必须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采用分期支付的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没有支付完全部土地价款的,不得办理该宗土地使用权登记,也不得将一宗地划为若干宗地进行分割登记。同时,《通知》要求,所有供地资料应按规定整理归档后,及时移交地籍管理部门,以确保土地登记资料的完整性。

  《通知》中还对各地的房地产开发中单宗土地出让的规模进行了详细规定,根据城市规模的不同,单宗土地出让的上限也不相同。《通知》要求,各地应合理确定单宗房地产开发用地出让规模,原则上特大城市不超过200亩,大城市不超过150亩,中、小城市不超过100亩。同时,鼓励小宗地拍卖。据了解,市国土局已出台了相关文件,规定我市范围内单宗房地产开发用地出让原则上不得超过200亩。 (记者 郭俊敏 实习生 邓斐文)

  来源: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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