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粗心官司没打赢法律服务所赔钱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0日05:56 重庆晨报 | |||||||||
梁平县五福村煤矿的唐先华等15名出资人,与煤矿管理层发生纠纷。去年1月,15人准备告上法庭,要求清算合伙账务。他们委托当地新盛法律服务所作一般代理人,约定代理费600元、调查费200元,另收取判决数额5%%的标的费。 新盛法律服务所指派法律工作者龙某,草拟诉状和缓交诉讼费申请书。但法院审查阶段发现,原告五福煤矿股东会、被告伍福煤矿董事会主体不适格,动员原告撤诉。
去年6月原告获准撤诉。法院收取原告案件受理费2980元、其他诉讼费300元。随后,唐先华等人把新盛法律服务所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打官司的花费。法院判决 近日,梁平法院审理认为,15人当初与新盛法律服务所订立的委托代理合同有效,法律服务所作为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组织,有义务理清原、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及主体资格问题。 由于法律服务所没有查清原、被告合法主体资格,造成原告撤诉,所支付的诉讼费3280元应由被告赔偿。律师点评 重庆中豪律师事务所、市律协民委会张世强:弄清原、被告双方的主体资格,是法律专业人士最基本的一项工作。作为专业法律机构,应具备这样的专业知识。 而法律服务所由于己方粗心,把关不严,在提供法律服务时存在重大瑕疵和过错,因此造成的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责任。 本组稿件由本报记者李澜杨野文创采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