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种擅改用地条件行为要补交出让金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0日06:41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 |||||||||
【南京日报报道】 (通讯员于志勇记者李涛) 一个小区规划建筑面积为2万平方米,而房地产开发企业却通过提高容积率,把建筑面积增加到3万平方米。昨天,市国土资源局圈定3种需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改变原用地条件行为,明确表示,这多出的1万平方米建筑面积,今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补交土地出让金。 被圈定的3种擅自改变原用地条件行为,是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包
“超过出让合同约定容积率的,将按照前后容积率条件下的净地地价差额补交土地出让金。”市国土资源局有关负责人举例说,某小区土地使用面积1万平方米,合同约定容积率为2,规划建筑面积为2万平方米。可在实施过程中,房地产开发公司却把容积率提高到3,实际建筑面积就达到3万平方米,这样的话,小区土地价值必然提高。如果土地评估价值每平方米提高2000元的话,这家开发公司将补交土地出让金2000万元。 与提高容积率一样,改变土地用途,也将按照改变前后净地地价差额补交土地出让金。仍以这个小区为例,如果该小区有2000平方米房屋用作商业,土地估评价值每平方米也提高2000元的话,这家开发公司还要补交400万元的土地出让金。但当办公用途与住宅用途之间变更或商业用途变更为办公、住宅用途的,不需要补交土地出让金。 市国土资源局有关负责人说,对于土地面积增加的开发企业,我市将分类要求其补交土地出让金。分别是,土地面积增加部分由受让方负责拆迁的,按毛地地价补交土地出让金,而非受让方负责拆迁或没有拆迁的,则按净地地价补交土地出让金。对于因规划调整导致土地面积减少,在总体建筑面积不增加的情况下,容积率增加部分不需补交土地出让金。 (编辑小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