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处级“为官”10年 易地轮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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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0日08:06 西部商报 | |||||||||
本报记者 李彦琴 为您报道昨日,记者从省人事厅了解到,我省干部交流将正式启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干部交流由我省各级党委及其人事部门组织进行。其中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10年的领导干部,必须交流,新提拔担任县以上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的,应当有计划地易地交流任职。 我省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及其他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
八种情况 必须交流 A 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 B 在同一地区党政领导班子中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满10年的,应当交流。 C 新提拔担任县以上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的,应当有计划地易地交流任职。 D 县级以上地方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的正职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 E 副职领导成员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满10年的,应当交流。 F 党政机关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特别是从事纪检执法、干部人事、审计、项目审批和资金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任职满10年的,应当交流。 G 缺少基层工作经验或者岗位经历单一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应当有计划地交流。 H 实行干部双重管理、以上级业务部门为主管理的单位的正职领导成员,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满10年的,应当交流。 四种情况 暂缓交流 1 在交流的过程中,党政领导干部出现离最高任职年龄不满5年的,属于必须交流的对象,可区别不同情况对其工作进行调整; 2 因健康原因不宜交流的; 3 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4 其他原因不适合交流四种情况时可不交流或者暂缓交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