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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促城镇中小学教师到农村支教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0日09:31 河北日报

  改变我省农村教育落后局面 促进城乡教育全面协调发展

  ■城镇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教师职务,应有在乡村中小学任教一年以上的经历

  ■对在支教工作中表现优秀、愿意调入农村学校工作或服务期满继续支教三年以上的教师,可以低职高聘或优先评聘职称等

  本报讯(记者张丽辉) 省教育厅、省人事厅、省财政厅三家日前联合出台了《关于大力推进城镇中小学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全省各地充分调动和发挥城镇优质教师资源优势,采取有效办法支援农村教育,改变农村教育的落后局面,促进城乡教育协调发展。

  晋升职称评选先进与支教挂钩

  《实施意见》提出,城镇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教师职务,应有在乡村中小学任教一年以上的经历。完成支教任务的全、兼职支教教师经考核合格后,由安排支教的教育主管部门颁发《城镇中小学教师支援农村教育荣誉证书》,以此作为城镇中小学教师参加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评聘的必备条件,并在今后参评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骨干教师、特级教师和享受政府津贴等各种奖励及职务晋升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对在支教工作中表现优秀、愿意调入农村学校工作或服务期满继续支教三年以上的教师,可以低职高聘或优先评聘职称。

  按规定,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将对组织管理不力、工作任务不落实的学校,取消其评选教育先进单位、示范学校或先进学校的资格。不服从支教安排或不认真履行支教职责、在支教工作考核中不合格的教师,不能晋升高一级教师职务,不得评为特级教师,情节严重的还要给予纪律处分。

  省里首次安排支教专项资金

  《实施意见》规定,市、县(市、区)应适当安排一定数额专项经费,用于中小学全职支教教师的交通补助和生活补助;接收区县应安排适当经费保障支教教师的必要工作、生活条件。省里将首次从地方教育附加费预算中适当安排支教专项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奖励开展城镇中小学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突出的市、县(市、区),奖励资金全部用于被奖励地方开展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

  每年参加支教教师要达到5%左右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辖区内城镇中小学教师到农村中小学支教,服务期为一年。每年选派教师的比例应占城镇中小学校教师总数的5%左右,派出教师中,县级以上骨干教师应占一定比例。

  各设区市要建立城市市区对口支援县(市)农村教育的工作机制,每年安排2%左右的城市学校教师参加支教工作。其方式以全职支教为主,兼职支教为辅。全职支教教师的主要任务是承担班级授课任务、参加或指导学科教学研究,重点安排具有中级职称的城市中小学教师参加。兼职支教教师的主要任务是指导农村中小学校学科教学、参加校本培训和教学科研活动、指导年轻教师、讲授示范课。

  省骨干教师须到农村"带徒弟"

  各市教育局每年要遴选组织一批河北省骨干教师及其所在学校对口支援本市的农村县(市、区)中小学校教育,由省级骨干教师所在学校与农村县(市、区)中小学校签订对口支援协议。每位省级骨干教师要与若干名农村学校中青年骨干教师建立师徒关系。省级骨干教师所在学校要定期组织本校教师到所援助县(市、区)学校授课、开展教学交流活动,发挥省级骨干教师及其所在学校优秀教师群体的示范指导和传帮带作用,帮助农村学校培养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

  特级教师须每年"组团巡讲"

  各市教育局每年遴选组织"特级教师讲学团"到本市农村县(市、区)中小学校巡回讲学,送教下乡。特级教师通过讲授示范课、公开课,指导学科教学和校本教研,传授先进教育理念和教育教学方法,促进农村学校师资水平不断提高。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也将组织本区域内的特级教师,定期开展巡回讲学活动。

  各市在开展城镇中小学教师支教的同时,将制订方案,有计划地选派一定数量的农村中小学教师到城镇学校挂职学习、跟岗培训,带动农村教师素质的进一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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