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国企中小学退休教师可享受公办待遇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0日09:49 桂龙新闻网-玉林日报 | |||||||||
新华社南宁9月9日电(记者王勉)教师节前夕,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日前下发了关于落实区直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就解决长期以来困扰政府、企业的国企办中小学退休教师的待遇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 通知要求对国企办中小学要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对于尚未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区直国有企业办中小学,自治区要求在2007年以前移交当地人民政府管理。按照自治区的规定,
根据自治区的规定,凡2004年1月1日前,已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区直国有企业办中小学,以及已实施关闭破产的区直国有企业在关闭破产前所办中小学,属于在移交或关闭破产前就已经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并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教师,或在实施教师资格条例之前,已在教师岗位或教学管理岗位办理退休手续的教师,可享受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的退休待遇。 记者了解到,只要符合条件的退休教师,将由退休教师养老保险关系所在的地级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同级人事部门按当地政府办学校同类人员实际执行的待遇标准核定退休人员退休费待遇。其退休待遇从2006年1月1日起由其养老保险关系所在的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发放,而所增加的补助费用以2005年为基数年进行计算。 来源:玉林日报 责编:李晓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