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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美人计送法律文书的理由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0日11:05 法制早报

  □戴 昕(杜克大学法学院法律博士(JD)候选人)

  甚至有原告用美人计将被告诓到眼前,然后美人突然变脸塞上一张传票去。但能逼得良家妇女出此下策,送达中的利 害可见一斑。

  法学院的中国人聚餐时,来充电读硕士的律师先生谈兴最好。讲起近来听课收获,他
独对民事程序课上讲到的法院传 票送达制度颇有看法:“怪不得德国人要说美国法律糟糕,我看不假!有个案子,原告到法院告状向一在押犯讨债,从法院领 了传票用挂号信寄到监狱,被告不吱声,等法院缺席判决执行财产,却请来律师,一路喊冤到最高法院,声称正当程序权利受 到侵犯,因为信没收到,传票并未妥当送达——当时我就问教授,为啥不能由法院把传票统一送给监狱主管领导,由他负责转 递?这样能省多少麻烦!”

  律师同学在国内执业多年,即使并不真记得《民诉法》第82条第1款(“受送达人是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或 者劳动改造单位转交”),经验和直觉还是让他以国内的“方便”做法对美国的规定不以为然。他说的杜森伯利诉美国一案, 最高法院其实还是判了囚犯败诉。虽然“强词夺理”的被告输官司正常,但没准令律师更觉

无厘头的是,大法官们判决的理由 居然只是,因为原告送达时用了挂号信,而在本案中挂号信比较可靠,所以没有违反正当程序要求——言外之意,信是否真到 杜森伯利手中不重要(反正查不清、最高法院也懒得管);而倘若这里不用挂号信,或别的案子中用挂号信,行不行还得单说 !

  对于习惯了由法院负责送达的中国律师来说,学习美国民事程序感到没道理的,其实首先是美国法律要原告自己送传 票。拉人家打官司,OK,来法院递状子领传票,法官正襟危坐在大堂等候,原告能否妥善送达全靠自己——准确说是自己的 律师——想辙。是亲自登门,托人转递,还是寄信送达?对方躲着怎么办?把传票贴在门上算数不?托什么人(如年龄、与被 告关系)代收才有效?寄平信挂号信还是特快专递?听上去都是零敲碎打,但让被告抓了把柄不是小事,原告和律师不得不煞 费功夫、备加小心。

  由此,市场上居然出现了职业的诉讼文书送达机构,专门负责把文书塞到被告手中,对付装“鸵鸟”、玩“空城计” 的被告也无所不用其极。有的为了让被告用手接传票,候在其厨房窗外,趁其不备将信封放到洗菜盆中,被告回身洗菜从盆中 将信封取出,顿见窗外探进个脑袋正告:“您已被起诉,传票已送至手中,请按时出庭!”聘了送达人,原告和律师也还觉得 不够,既然最高法院认为挂号信相对可靠,就再寄上一封加个双保险;或者再找被告的至亲转递,加三保险……甚至有原告用 美人计将被告诓到眼前,然后美人突然变脸塞上一张传票去。尽管法院说这有点太过了(魏曼诉纽豪斯),但能逼得良家妇女 出此下策,送达中的利害可见一斑。

  麻烦还不只在当事人。法院开了条子看似变成甩手掌柜,但如前所述,小小的送达,能玩出繁多花样,按照普通法的 逻辑,只有一条正当程序原则在上,具体怎么送达才算合适,法院难免要一一审查。开庭之日,两造齐至,则正常审理;但若 只见原告不见被告,缺席审判后,被告猛然蹦将出来上诉,并证明送达不妥,案子就得发回重审。如此在送达上一来二往,一 个官司就能变成三个,要审的问题和要走的程序都得翻番。——这么看来,中国法律规定法院负责送达文书给被告,原告既省 钱省事,法院也不用为挂号信保不保险扯皮,难怪律师同学认为是更有效率的制度。

  但仔细想想,麻不麻烦是相对的。由法院负责送达,书记员跑腿的花销其实也不小。更重要的是,目前民诉法的规定 中,在当事人拒绝或不能接受送达的情况下,基层组织、单位等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社会组织机构被用来辅助诉讼程序的实现。 在社会转型的背景下,如果利用这些组织产生的交易费用比以往显著增加,如果它们的社会公信力比以往大幅降低,那么法院 送达的制度成本就会变得极其可观。此外,虽然在广袤的农村地区寻找被告,有时也未必比人口流动性强的城市地区容易,但 当一个社会的第三产业具有足够的市场活力和创造力时,专业的送达行当自然会出现,受利润的驱动将制度中的一部分成本从 公共机构的肩头分担下来。

  律师向教授提问的那节课我也在。教授当时回答,之所以不让监狱领导转递,是因为美国人认为民事诉讼纯属私权领 域,公权不能插手。但意识形态其实经常只是社会实践的表面原因;甚至意识形态本身和社会实践一样都由社会结构决定。法 院传票得交给被告,这在中国和美国都不是问题,并不受宪法有没有正当程序条款。制度要回答和处理的问题主要是,根据规 则所嵌入的社会结构,怎么做比较有效;而社会结构需要发生多大的变化,我们才值得相应地变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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