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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取隆著者 也听取卑微者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0日11:05 法制早报

  □崔 武

  “听取隆著者,也听取卑微者”这句法谚来源于《圣经》,意思是既要听取大人物的陈述,也要听取小人物的申辩。 用在司法上,就是“任何人的辩护必须被平等地听取”,执法者都应当对他们一视同仁,既不偏袒也不歧视,应保持基本的平 等对待态度。“程序正义”原则要求裁判者听取双方的陈述。特别是在作出处分前,必须要听取被处分人的申辩,
如果没有听 取被处分人的申辩,则被视为程序不合法,作出的决定便会无效。要是某个法规没有设置这一套“听辩”程序,那这种“不容 分说”的权力配置便是一种专横。比如,某市规定:凡是违章建筑,该市规划局有权现场拆除。然而,学者们认为,“现场拆 除”连给当事人申辩的机会都剥夺了,因而是明显违反法治精神的。

  最近发生的“北外女博士被开除案”最能说明“听辩”程序的必要。因被认定对导师进行骚扰、辱骂和人身攻击,北 京外国语大学决定开除2002级女博士生卫英学籍,并表示这是一个证据充分的“铁案”。卫英则强烈否认自己做过如此“ 傻坏”之事,向北京市教委提请行政复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经过审理后认为:北京外国语大学在对卫英做出开除学籍的处分 决定之前,没有听取卫英的陈述和申辩,程序不当,故决定撤消北外作出的《关于开除博士研究生卫英学籍的处分决定书》。

  几年前,中共江苏建湖县纪委书记徐国均决定借鉴司法机关的律师辩护制度,结合党纪案件审理工作的特点,建立了 允许被审查人委托助辩人为其辩护的制度。“助辩人”被称为“党内辩护律师”。该制度保障了党员的申辩权利,被称为:党 内民主制度建设的一项创举。中国有句古话,叫做“兼听则明,偏听则暗”。作为弱者,如其诉讼地位得不到平等的对待,他 们心中会生出强烈的不公正感:其人格尊严受到贬损,其基本权益和自由受到忽视,甚至连其说话和发出自己声音的机会都被 强制剥夺。这种源于人性之中的被尊重的要求,一旦得不到满足,他们就会对执法执纪的公正性产生怀疑,进而影响他们对裁 判结论的信服和尊重。“听取隆著者,也听取卑微者”也就成了实现正义的必要程序法则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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